为丰富馆藏文物,完善藏品体系,规范博物馆藏品征集操作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博物馆条例》、《文博事业单位财务制度》和《国有博物馆藏品征集规程》等有关规定,结合金塔县博物馆藏品征集实际工作的性质和特点,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文物征集工作是依据本馆的性质、任务和发展方向,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的方针,为满足陈列展览,推进学术研究,完善藏品体系而开展的工作。
第二条 本馆是以展示金塔人文历史、风土民情为主,具有地域特色的综合性博物馆。凡具有历史的或艺术的或科学等价值的文物,均属收藏之列,着重收藏具有本地域特色的文物,有目的、有计划地逐步建立与本馆性质相适应的完整的藏品体系。
第二章 征集机构
第三条 成立藏品征集领导小组,由馆长担任组长、副馆长担任副组长、馆内中级以上专业人员为成员。藏品征集在馆务会的统一领导下,由藏品征集领导小组负责具体实施,负责藏品征集的具体工作,包括征集方案的制定、经费的运作、藏品的鉴定和评估等。保管陈列部具体承担藏品征集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 建立藏品征集专家库,接受国家文物鉴定委员会和甘肃省文物鉴定委员会指导,聘请省内部分公认有较高水平的文博专家为专家库成员。
第三章 征集范围与标准
第五条 按照地域性、系统性、完整性、成套性的要求,以征集地方性历史文物为重点,围绕本馆性质、特点,有计划地逐步建立并完善本馆的藏品体系。征集范围主要包括:
(一)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出土文物;历史上各时代的珍贵艺术品、工艺美术品,重要的文献资料、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手稿和图书资料等;
(二)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或者著名人物有关的,以及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或者史料价值的近代现代重要实物;
(三)反映各时代、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
(四)当代具有特殊意义的代表性物品、能反映和代表当代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重要见证物;
(五)其他有必要征集的文物、标本。
(六)以上各类文物在征集时,须优先考虑其与本地文化的相关度。
第六条 以上范围文物征集原则要求单件文物征集限定于珍贵文物(标本);成组成套或自成系列的文物,珍贵文物(标本)也应占一定的比例;因陈列展览与文物研究需要的可适当降低标准。
第四章 征集途径、方法
第七条 结合课题研究、专题展览等开展专题征集。藏品征集的主要途径包括:考古发掘、田野采集、民间社会调查征集、收购、接受捐赠和移交、交换、调拨等。
考古发掘 依照国家文物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细则》相关规定进行。
接受捐赠 按照《金塔县博物馆文物捐赠管理办法》进行。
移交 指由国家公安、司法、检察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海关等部门依法收缴、罚没移交的文物,办理移交时文物须造册登记,向移交单位部门出具收据,收据中标明移交物品名称、年代、质地等,移交清册双方各执一份。
依法交换 与国有博物馆之间在自愿互利原则下通过协商办法,以本馆藏品中的复品或与本馆性质不相符的文物,换取本馆所需要的藏品,互通有无,以余补缺,从而调剂藏品结构种类。交换文物需办理报批手续,造册登记。
调拨 上级主管部门按本馆性质和需要有计划拨给的文物;或馆际之间对方援助本馆拨给所需藏品。
收购 指本馆以一定经济代价向私人或文物商店购买符合入藏标准的传世文物与标本。收购必须坚持公平、合理、合法和持有者自愿出售的原则,按照文物价值和博物馆藏品等级标准确定价格,严格履行报批手续。
拍卖 指按照《拍卖法》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文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可有选择地参加拍卖会,并通过竞拍方式征集馆藏所需文物。竞拍前需由文物征集小组组织相关专家对所要征集文物进行实物鉴定和评估,并确定出价标准和底线,最后由文物征集小组报文物征集专委会批准。具体竞拍工作由文物征集小组组织完成。
第八条 凡馆内、外有关藏品征集的线索、信息、信函等,应汇总到保管陈列部,并由其负责具体的工作。藏品是博物馆业务活动的物质基础,本馆每个工作人员都有责任积极配合做好征集工作。
第五章 征集程序
第九条 藏品征集申报工作:每年9月底申报次年度的征集计划,或在必要时申报临时征集计划。征集计划需召开馆委会议通过,并向上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审批后方可执行。
第十条 保管陈列部根据征集计划,组织征集人员对拟征集对象进行信息调查,并实地查看,确定是否符合征集标准以及来源合法性。对符合征集标准者,委托3名(含)以上文物鉴定专家进行鉴定评估,并出具鉴定评估意见。
第十一条 保管陈列部负责将专家鉴定意见提交馆委会议决定是否征集。对确定征集的藏品由保管陈列部负责填写《金塔县博物馆藏品入馆凭证》及相关资料的整理工作。入馆凭证三联单,第一联及藏品入馆登记表交总账保存;第二联交被征集方保存;第三联交保管员保存。
第十二条 博物馆通过购买方式征集藏品的工作程序如下:
(一)征集调查。征集部门应多渠道寻找征集线索,对拟征集物的真实性、来源合法性、是否符合征集方向进行初审,提出拟征集物清单。
(二)专家鉴定。征集部门根据拟征集物类别,组织不少于3名相应研究方向的专家,对拟征集物的真伪,历史、艺术、科学价值,流传经历,估价(独立给出)等进行鉴定,出具专家鉴定意见。对真伪鉴定实行“一票否决”。
(三)估价建议。征集部门根据专家估价的平均值,参考本馆征集同类藏品价格、国有文物商店出售类似物品价格、文物拍卖公司拍卖类似标的成交价格,形成拟征集物估价建议。估价建议应严格保密。形成的估价建议价格较高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并以资产评估结果作为估价建议。
(四)价格谈判或协商。征集部门、财务部门共同组成不少于3人的谈判或协商小组,以估价建议额为上限,与拟征集物所有者进行价格商谈。对于多个所有者能提供的拟征集物,按照竞争择优的原则,分别与多个所有者谈判后确定征集意向;对于只能由唯一所有者提供的拟征集物,由双方进行价格协商,达成一致后确定征集意向;如价格超出估价上限,则中止征集。谈判或协商中应做好会议记录、文件签字。
(五)征集实施。博物馆召开馆委会议,对谈判结果进行集体研究审议,形成征集决策意见。如确定征集,则由征集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征集程序。征集双方应签订征集合同,明确征集物的名称、数量、价款、税费、交付期限及方式、权责约定等。凡有偿征集的,应要求被征集方开具发票、收据等有效凭证。
(六)支付验收。财务部门根据征集部门提交的合同、发票、征集物清单等征集凭证,办理支付手续。征集部门会同财务、保管部门共同办理验收、移交和入库等手续。
(七)登记入账。财务部门应按照政府会计制度和相关准则要求,于征集程序完成后,根据购买价格及时登记入账,确保不重不漏。
(八)建档备案。保管部门应于征集物入馆验收后尽快完成藏品编目、建档工作,属于文物的,应当区分文物等级,设置文物档案,并依法备案。征集部门应将征集过程所有原始资料整理归档,永久保存。
第十三条 临时性接受无偿捐赠时,由分管业务的副馆长组织保管陈列部对捐赠品进行初步评估,组织3名(含)以上文物鉴定专家对价值较大的文物捐赠品进行鉴定评估。经馆委会议审核,对确定征集的文物藏品由保管陈列部负责填写《金塔县博物馆藏品入馆凭证》及相关资料的整理工作。
第十四条 保管陈列部负责向捐赠人颁发捐赠证书。捐赠证书应统一编号。
第十五条 金塔县博物馆委托国有文物商店等机构代为征集藏品的,应事先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权责,包括征集物类别、标准、价格范围、交付、验收、支付方式等。
第十六条 博物馆应通过年报、网站、媒体等方式,及时向社会公布藏品征集价格,以及管理、使用等情况,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章 征集文物管理
第十七条 通过依法征集、购买、交换、接受捐赠和调拨等方式取得的藏品,必须在30日内登记入藏品总账。征集文物的入库、接收、登账、编目和建档,应依据文化部1986年6月19日颁布的《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进行。
第十八条 文物征集的过程和文物捐赠档案是记载文物流转经过的重要资料,博物馆应重视收集和整理文物征集资料工作,并及时归档。文物档案管理员根据文书立卷归档要求,负责文物征集档案的立卷、装订和管理工作,并及时归档。文物征集档案包括:
(一)文物征集报告;
(二) 鉴定记录,包括鉴定日期、鉴定地点、鉴定人员、鉴定意见及重要分歧意见;
(三)文物出让人的出让书或捐赠人的捐赠书;
(四)文物征集清单及收购凭证;
(五)重要文物征集的简报、宣传资料及新闻稿等文物资料和影像资料等。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适用于金塔县藏品征集工作。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金塔县博物馆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讨论通过之日起施行。